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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2024-01-10 577 打印返回列表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库〔2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  政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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